编者按“条件性”是多边开发银行贷款尤其是*策性贷款的重要特点,相关条件涵盖*治、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方面。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的贷款条件相比,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贷款条件既有共通之处,也有鲜明特色。“非*治化”的基本原则使得亚投行的条件性相比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有所简化和弱化,有助于确立和发展多边开发融资的新范式。未来如何在商业性与*策性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决定着亚投行的发展融资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研究员。一、问题的提出
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亚投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年12月25日,随着初始认缴股本数额占认缴股本总额50.1%的17个签署方交存批准书,《亚投行协定》生效,[1]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也由此正式成立。年1月16日,亚投行宣布开业。
《亚投行协定》第1条规定,亚投行的宗旨在于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为此,亚投行履行以下四方面职能:(1)推动区域内发展领域的公共和私营资本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的发展;(2)利用其可支配资金为本区域发展事业提供融资支持,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区域整体经济和谐发展的项目和规划,并特别